地圖管理條例規(guī)定位置顯著標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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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以及監(jiān)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圖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guī)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和產業(yè)發(fā)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優(yōu)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guī)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qū)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qū)行政區(qū)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

行政區(qū)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qū)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qū)圖、街區(qū)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地圖以及臺灣地區(qū)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yè)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qū)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guī)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yè)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fā)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行業(yè)的政策扶持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fā)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lián)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lián)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lián)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六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發(fā)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lián)網上傳標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lián)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推進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從事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活動,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jiān)督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加強地圖質量監(jiān)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lián)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通過互聯(lián)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云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規(guī)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和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電子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的編制和出版,適用《條例》和本規(guī)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行、銷售、展示、登載地圖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專題地圖中專業(yè)內容的審核工作。第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條件。

只編制示意地圖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第五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界線,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繪制。

在地圖上繪制地、州、市、縣行政區(qū)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六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普通地圖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區(qū)劃、境界線等要素。

專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與地圖使用目的相符。

地圖應當注明所使用地圖現勢資料的截止時間。第七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縣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八條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在專題地圖上可以刊登廣告,但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專題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專題地圖上發(fā)布廣告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第九條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地圖和登載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制作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圖審核管理的規(guī)定,將有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報送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審核。出版的地圖可以由編制單位送審。

送審材料中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附送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證明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地圖材料,需要轉報或者轉送審核的,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報或者轉送。第十條 引進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區(qū)域的地圖,由引進單位比照第九條的規(guī)定送審。第十一條 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圖書報刊中的示意地圖,由制作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和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即送即審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經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編發(fā)相應的審圖號。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再版,其界線畫法、內容及版面有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再次送審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無改動的,可以不再送審,但原送審單位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原編發(fā)審圖號的部門備案。

審圖號期滿后需要繼續(xù)再版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編發(fā)審圖號的部門備案復審,重新編發(fā)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圖印刷企業(yè)應當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后,方可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地圖印刷完成后30日內,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三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違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在引進的地圖展示前未送審試制樣圖等材料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展示,對有關引進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圖審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在生產加工的產品上附加的地圖圖形的審核,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的地圖審核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圖審核工作。第四條 下列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含歷史地圖);

(二)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地圖;

(三)涉及國界線的省區(qū)地圖;

(四)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qū)域的地圖;

(五)全國性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歷史地圖;

(七)引進的境外地圖;

(八)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五條 下列地圖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涉及國界線的省級行政區(qū)域地圖;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歷史地圖(不涉及國界線);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四)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六條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圖。第七條 下列地圖無明確的審核標準和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商外交部進行相應地圖內容審查:

(一)歷史地圖;

(二)世界性地圖;

(三)時事宣傳地圖;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單位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向地圖審核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填寫地圖審核申請表,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材料:

(一)編制公開版地圖(不含示意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準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二)編制公開版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地圖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配套的教學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證明文件;

(五)涉及專業(yè)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yè)保密部門審查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送審地圖時,應當提交試制樣圖(樣品、光盤等)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樣圖;黑白地圖提交原稿樣圖),電子版地圖除提交數據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地圖審核內容相關的紙質樣圖。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并送達申請人:

(一)決定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核范圍的,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補正;

(三)決定不受理:不屬于審核范圍的。第十一條 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在地圖上注明地圖制作單位名稱。第三章 內容審查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的審查包括:

(一)保密審查;

(二)國界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界線(包括中國歷史疆界)和特別行政區(qū)界線;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稱等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地圖內容。

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地圖審核權限分別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遼寧省地圖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編制、印刷、出版、制作、銷售、展示、登載地圖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地球儀,立體模型地圖,示意地圖,影視和互聯(lián)網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藝品、紀念品、標牌、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圖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地圖管理工作。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編制專題地圖,進行實地調繪、修測、補測、標名等需要直接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第六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歷史性地圖外,國界線和行政區(qū)域界線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準發(fā)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圖繪制;

(二)具有現勢性,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5個月,地圖集(冊)的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10個月;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yè)內容,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其相互關系,地圖名稱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四)除歷史性地圖外,地名的標注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五)普通地圖、行政區(qū)劃圖、教學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地圖所占版面不少于整個版面的3/4;

(六)公開出版、銷售、展示和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未公開的事項;

(七)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規(guī)定和技術規(guī)范。

地圖編制單位不得向地圖上標注名稱的單位收取標名費。第七條 地圖編制完成后,必須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銷售、展示、登載:

(一)繪有國界線、省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省、市、縣行政區(qū)劃圖,跨兩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單位編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送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圖或者從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省引進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市行政區(qū)域內前四項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性地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省、市、縣行政區(qū)域范圍的示意地圖,分別由省、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按照規(guī)定需要報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第八條 辦理地圖審批手續(xù)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圖審批申請書;

(二)編制地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涉及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xié)議書);

(三)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四)進口、出口地圖提交有關部門核發(fā)的進出口許可文件;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影視、互聯(lián)網使用地圖及電子地圖同時報送軟盤、光盤。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圖送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圖集(冊)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十條 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并在銷售、展示、登載前將樣本(樣品)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出版公開版地圖必須按照技術規(guī)范載明地圖審圖號、出版號(條碼)、地圖出版日期、編制單位名稱、出版單位名稱;非公開出版的地圖注明內部地圖字樣;保密地圖標明密級。

不得在不同規(guī)格樣式的地圖上使用同一地圖審圖號。

地圖審圖號的有效期為2年;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滿后,再版地圖應當載明新核發(fā)的地圖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

問一個問題:地圖測繪是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做的

需要有測繪資質的公司才能做,如果項目對資質等級有要求,還得對應等級以上的才可以做。

比如要求資質丙級以上,就甲、乙、丙都可以,丁級就不行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規(guī)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編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載、制作地圖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保密的、內部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示意性地圖、影視和互聯(lián)網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工藝品、紀念品、宣傳品、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圖管理工作,采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普及地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第六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fā)行或者展示。第七條 編制地圖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編制示意性地圖的除外。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yè)內容;

(四)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五)地圖內容的表示符合國家規(guī)定;

(六)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不得標注“新”、“最新”等修飾字樣;

(七)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地名標注。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市(地)、縣(市)、自治縣行政區(qū)域界線,應當按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表示。

在地圖上繪制自治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界線,應當按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標準畫法表示。第十條 繪制示意性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地圖標準畫法示意圖繪制。第十一條 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載、制作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應當事先向自治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測繪主管部門送審。第十二條 送審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送審地圖類型,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書(表);

(二)試制樣圖(樣品)一式兩份;

(三)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盤或者光盤外,還應當報送相應的紙質地圖;

(四)編制地圖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證明(涉及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xié)議書)。

送審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含示意性地圖),還應當提交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出版單項地圖的證明文件;送審中小學教學地圖,還應當提交經自治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編寫立項的有關證明文件;送審專題地圖,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業(yè)內容的審核文件。

送審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及宣傳品的,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材料。第十三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對送審地圖集(冊)或者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guī)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經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送審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四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對審核批準出版、印刷、展示、登載、制作的地圖,應當編發(fā)審圖號,并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版面或者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送審,重新編發(fā)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盜用地圖審圖號。第十五條 出版、印刷、展示、登載、制作的地圖,應當載明審圖號。第十六條 普通地圖、教學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

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廣告標名不得覆蓋地圖的基礎地理要素,不得擠占、壓蓋國家機關、學校、醫(yī)院、公共設施等重要名稱注記;廣告所占版面不得超過地圖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