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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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yè)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qū)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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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guī)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yè)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yè)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xù)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測繪資格。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托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區(qū)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qū)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并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在年檢的同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yè)務范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于5月1日以后開始辦理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序:
1、持證單位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guī)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tǒng)計匯總年檢情況并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yè)年度統(tǒng)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yè)年度統(tǒng)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fā)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guī)的。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緩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處理,對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后,仍達不到規(guī)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jié),分別采取取消其部分測繪業(yè)務范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目和《收費許可證》。
測繪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jiān)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質審查認證及年度注冊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jiān)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方法,按照《《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抽查管理辦法》》執(zhí)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jiān)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zhí)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 、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質審查認證及年度注冊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jiān)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jiān)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測繪產品質量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測繪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guī)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事業(yè)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yè)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的基礎性事業(yè)。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tǒng)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大地坐標系統(tǒng)、平面坐標系統(tǒng)、高程系統(tǒng)、地心坐標系統(tǒng)和重力測量系統(tǒng),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guī)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tǒng)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guī)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tǒng)相聯(lián)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yè)。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guī)劃,報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guī)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fā)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guī)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fā)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xié)定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guī)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地籍測繪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guī)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fā)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zhí)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guī)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fā)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guī)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tǒng),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fā)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guī)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fā)包的,測繪項目的發(fā)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fā)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執(zhí)業(yè)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yè)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guī)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執(zhí)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yè)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guī)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guī)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h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wèi)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xiāng)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tǒng),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tǒng)的;
(二)擅自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項目的發(fā)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fā)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執(zhí)業(yè)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fā)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guī)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fā)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yè)類別和作業(yè)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fā)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xù)】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fā)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fā)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yè)類別。
測繪單位發(fā)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jiān)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jiān)理同一專業(yè)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yè)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fā)】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yè)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yè)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監(jiān)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yè)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yè)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