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guī)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一項中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第二項中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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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蔽?、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jiān)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huán)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崩塌地質災危險性評估需要哪些規(guī)范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災評估取消資質;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9號令);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
國土資源部2006年4月頒發(fā)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qū)劃基本要求〉實施細則(修訂稿)》;
4、《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備案制度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4]29號);
5、《關于轉發(fā)國土資源部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通知的通知》(新國土資發(fā)[2004]540號);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guī)范》(DZ/T0286-2015);
7、《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fā)[2004]69號);
各行業(yè)可能還有自己的一些規(guī)范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總體差不多就這幾個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地災評估取消資質,取消地災評估取消資質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guī)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地質災害安全性評價有資質要求嗎
地質災害安全性評價準確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的說應為地質災害安全性評估。評估可以不要求機構資質。